台湾国有林材积计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1页(217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林积、面积调查之计算单位规定如下:(1)直径以公分为单位,其级距为2公分,未满2公分者不计。(2)树高以公尺为单位,未满1公尺者不计。但圆材之长度应计至小数第一位。(3)材积以立方公尺为单位,如以重量计算者以公顷为单位,均计至小数第二位。(4)竹以支为单位。但其薪材应按重量计算并以公顷为单位。(5)面积以公顷为单位:计至小数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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