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保护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5页(382字)
1963年5月20日,国务院通过《森林法保护条例》。由7章构成:第1章总则;第2章护林组织;第3章森林管理;第4章预防和扑救火灾;第5章防治病虫害;第6章奖励和惩罚;第7章附则。共43条。制定条例目的是,保护森林,防止火灾,滥伐和防治病虫害,促进森林生产。条例主要规定:各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条例规定,建立护林指挥机构、护林联防组织、护林防火机构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森林和林木归谁所有,其产品和收入就归谁支配;国有林由国营林场负责经营;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所有的森林,一般应当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零星树木可以固定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禁止毁林开荒;实行定期的封山育林,规定森林防火期,设置防火设施;积极防治病害、虫害,根据条例规定确定林木种苗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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