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0页(333字)

凡合同不须以一定形式订立即为有效的,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形式的合同,合同形式并不影响其成立。

早期罗法,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以特定的言词、术语和程序订约,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订约方式逐步趋向简化,近、现代各国民法提倡实行契约自由,合同多为不要式合同,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种类,仍有要式的规定。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

要式合同非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不要式合同的形式任由合同当事人决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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