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5页(339字)
又称经济合同纠纷公断。
经济合同仲载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申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它遵循6项基本原则:(1)实行一次裁决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回避原则;(5)先行调解原则;(6)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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