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1页(705字)

承运人和托运人通过公路运输货物,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货物的交接手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书面、表式、电报)提送期限;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承运方的违约责任:由于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赔偿责任。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运方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资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2)错报笨重货物重量;(3)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人收货;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等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