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2页(433字)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用民航飞机运输货物的协议。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托运单,并根据主管机关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按规定赔偿:(1)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2)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已投保航空运输险的,按保险公司的规定赔偿。

如果托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有意的不良行为,则承运人无权引用上述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以书面向承运人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60天内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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