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2页(692字)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通过水路运输货物的协议。

除短途驳运、摆渡的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及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按月签订的合同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1)货物名称;(2)托运人和收货人;(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并应载明体积;(5)违约责任;(6)特约条款。

货物运单应具备以下内容:(1)货物名称;(2)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3)包装;(4)运输标志;(5)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6)托运人、收货人及其详细地址;(7)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8)承运日期;(9)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10)货物价值;(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办法赔偿:(1)实行法定保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2)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和个体(联户)经营船民对海损货物的赔偿,不超过规定的海损赔偿最高限额;(3)除上述一、二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天。承、托运双方相互索取各项违约金、滞纳金、速遣奖金或滞期费的时效,按有关运输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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