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4页(718字)

两个以上的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协同经营的协议。

其特征为:(1)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2)联营各方协同经营,包括共同经营和非共同的协作经营。(3)合同应该遵守国家计划。

(4)要式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于合同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情况:(1)在建立新法人的合同中,当事人的重要义务是出资义务,以建立其独立财产。当事人出资形式,可以是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资,经过折价作为出资。当事人自己有权支配的企业生产发展方面的基金也可供出资。先进的专利技术和技术成果以及商标作价后也是一种出资方式。合同中可约定当事人的出资比例。当事人的出资总额应达到建立新的企业法人所必需具备的资金限额。一旦新法人成立,联营当事人仅在出资数额内对新建法人承担财产责任。联营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分享联营后产生的新法人的经营利润。

(2)在合伙联营合同中,当事人由于共同经营的需要而负有出资的义务。出资方式同于建立新法人合同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由联营各方协商确定。

当事人对联营企业从事经济活动所取得的利益,如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技术转让费、所得利润以及企业用经营所得利润添置的固定资产等享有共有权,其比例可以按各联营单位在企业财产中所占的财产比例取得自己应得财产份额,也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联营合同对联营企业所承担的财产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3)在合同型联营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由于为他们之间共同发展而互相给予一定的优惠和便利建立联营合同关系的缘故,而没有出资的义务、分享利益的权利以及联营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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