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抵押贷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1页(719字)

含有涉外因素的抵押贷款。

我国的主体一方与外国的主体一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表示的有关抵押贷款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书。抵押贷款是借贷当事人通过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取得贷款和发放贷款的融资活动。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放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还款的物质保证而发放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放款人就有权变卖抵押财产,并直接从所得的价款中扣除贷款的本息或其他费用。

抵押贷款是相对于信用贷款而言的,是一种有担保的贷款。贷款关系是主合同关系,抵押关系是从合同关系。

一般是将主、从合同的所有条款结合在一个统一的合同中,有的也将主、从合同分开签订。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成为抵押权人的只有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可以成为借款人或抵押人的有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等。

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并可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成品,牲畜等动产,股票、债券、票据、存单等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可转让权利。抵押贷款合同通常应载明以下主要条款:(1)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法定名称)、住所(或居所、营业场所)、银行帐户;(2)贷款的金额、币别、用途及支付方式;(3)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办法;(4)抵押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处所、及担保债权之金额;(5)抵押标的物的占管方式和占管责任;(6)抵押物遭受损害致价减少的救济措施;(7)违约责任和救济办法;(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10)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涉外抵押贷款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由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才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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