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0页(721字)

我国的土地主管机关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的一种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活动为标的的经济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就是指由土地主管机关代表政府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使用金的制度。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即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房地产经营。涉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就是调整出让方(我国的土地主管机关)和受让方(外商)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经济活动的法律依据。它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1)合同主体之一必须是主管土地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土地主管机关同时具备两种法律地位,既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依合同规定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同时是被转让土地的主管机关,行使管理、指导、监督职能;(2)合同调整制约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它包括土地主管机关与受让人形成的出让关系,受让方将土地使用权附加于建筑物所有权再移转而形成的转让关系,土地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抵押给另一债权人形成的抵押关系;(3)合同的缔结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

目前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3种:协议转让、招标、拍卖。参照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土地有偿转让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条款;主体条款、定义条款、标的条款、价金条款、税负条款、保值条款、期限条款、主管机关责任条款、回收条款、补偿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附加条件等。根据规定,凡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才可依法成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受让人,这是我国对合同主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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