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损害赔偿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2页(640字)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损害赔偿的形式。
主要有:(1)赔偿金,即要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按违约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但是,要求赔偿人对所受损害负举证责任。(参见“涉外经济合同确定赔偿额原则”)。(2)违约金,即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0条对违约金有专门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见,违约金是预先约定的赔偿金,不管实际损失大小,都要按约定的金额赔偿,受损害人对所受损失不负举证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3)支付利息,即一方延迟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另一方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而不必负举证责任。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支付利息,既是迟延支付金钱债务的受害方所取得的最低赔偿额,也是他所取得的最高赔偿额,因此依据他无权再取得其他赔偿。
支付利息前不免除违约方继续支付延期支付的本金义务。利息计算的方法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的,可按法定的利率计算。(4)预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预先约定的方法计算赔偿金,而不是约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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