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7页(1451字)

有关德国对合同的立法、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概况和简介。

作为大陆法系另一个重要的派系,德国的合同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由于德国实行民商分立,有关合同的基本规定都在民法典中,还有18种典型合同如买卖、互易、赠与、租赁、雇佣、居间、委托、合伙、保证等内容。商法典中规定关于隐名合伙、商事买卖、行纪营业、仓库营业、运送营业、海上运送等特殊合同。所以民商法典都是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

《德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债和合同3个概念并用,有关合同的规定分别在法律行为和债两部分中叙述,有关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的瑕疵、不一致和错误等都服从于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因此,德国合同法的体系是以法律行为和债的一般规定来概括合同的一般规定的。

法典中没有直接给合同下定义,但从合同在民法典中的位置来理解,合同是各具体合同种类的抽象,债是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的抽象。因此,合同首先是债的种概念,又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德国的合同是广义上的私法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泛指发生在私法上之效果的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素的行为,所以也包括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

《德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原因是合同有效的要件,法典中之原因用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于合同中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瑕疵,法典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字。”体现了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对于合同的成立,实行受信主义,即合同自要约人收到承诺之时成立。德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必须“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合同的不履行,最基本的保护方法是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另外还规定赔偿损失。应赔偿的损失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又包括失去的利益,并在法定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失的赔偿。当不可抗力造成违约时可以免除合同责任。

对合同的履行,允许设立担保。民法典对以违约金作为担保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况:(1)债权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就不得要求履行;(2)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3)债务人不以适当方法在一定时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请求履行外,并请求支付违约金。从中反映了违约金的赔偿性和惩罚性特点。关于合同的种类,德国合同法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即民法典、商法典和其他单行法规中规定的合同,如买卖、借贷、互易、租赁等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法的特点在于:(1)合同法规范整齐划一,在“法律行为”一章中规定了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具有纲领性作用;(2)合同作为债发生的根据之,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按债的一般原则调整,形成债法中一个重要部分。

这是与英美合同法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3)在合同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它作为履行合同和解释合同的根本准则。与法国合同法对法官的严格限制相比,这一原则为法官解释合同和裁决合同争议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并发展了许多现代德国合同法制度,如合同落空、情势变更等。

德国合同法还包括大量的单行合同法规,如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规中都有一些特殊合同的规定。这些单行法规对已往的合同法起到了补充和完善作用,确定了新的合同原则和制度,规范了新的合同种类,限制了订立合同的条件。总之,民法典中对合同的基本要求和典型合同的规定,商法典中对商事合同的规定,以及单行法规中对特殊合同的规定,构成了德国合同法的重要渊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