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3页(738字)

《德国民法典》施行于1900年1月1日。

共分五编2385条。其中第二编第二章“因合同而产生债的关系”对合同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合同的成立。强调合同归入法律行为范畴内,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具体规定的内容包括不能的给付、消极利益、一时不能、违法的合同、关于将来财产的合同、关于现存财产的合同、关于生存的第三人的遗产合同、关于让与或受让土地所有权的合同、扩及于从物、由当事人一方确定的给付、对待给付的确定、由第三人确定给付方式、确定的撤销权、确定的无效与赔偿。

(2)双务合同。

具体规定包括合同不履行的抗辩、财产减少、为同时给付的判决、不可归责的不能、关于应归责于债权人的给付不能、关于应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迟延与规定期限附有拒绝预告者、法定解除权的规定。(3)向第三人为给付的约定。

具体规定包括有利于第三人的合同、对承担清偿的解释规则、对人寿保险合同和终身定期金合同的解释规则、死后给付、因死因处分的变更(在有保留时)、第三人拒绝享受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受约人的请求权。(4)定金与违约金。

具体规定包括定金的解释、定金作为给付的一部分或返还、在可归责的给付不能时的定金、违约金的没收、不履行给付时的约定违约金、不依适当方式履行时的约定违约金、以其他给付作为违约金、减少违约金、无效的约定违约金、举证责任。(5)解除合同。

具体规定包括解除的效力、返还的责任、同时履行、解除的表示、意外灭失、可归责的灭失、加工或改造、转让或负担、迟延与确定返还的期限、在期限届满之后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不可分、因不履行而消灭、因不清偿债务而解除时的举证责任、以支付解约金为条件的解除权、附带丧失权利条款产生解约权、定期行为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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