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国对加拿大出口若干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谅解备忘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8页(565字)

简称中加纺织品贸易协议。

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制造的若干纺织品及其制品向加拿大出口的贸易协议。第一个协议自1997年1月1日至1981年12月31日,有效期3年。

第二个协议自1982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第三个协议自1987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后又将第三个协议延长至1992年12月31日。协议条款共32条,3个附件,主要内容为:(1)限制范围:协议所限制的产品为全部或主要质地(即50%或以上)为棉、毛、人造纤维或其混纺产品。

协议仅对这些原料制造的部分产品列入限制范围,只对21类产品有配额限制,另有2类产品有“控制水平”的限制。其它纺织品及其制品不受限制。

(2)限制水平:第三个协议的5个日历年度各个类别的限制数量,详列在协议附件IA中。(3)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出口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列入协议限制范围的中国产品向加拿大出口时,必须由中国有关当局签发的有效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加拿大政府将根据附件IA所规定的具体限额,允许产品进口。(4)灵活调整,又称灵活条款(参见“灵活调整”)。

(5)协商条款(参见“协商条款”)。(6)其他各条的内容有:交换统计、修改和终止、公平条款、过渡时期安排、最后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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