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口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1页(643字)

日本的进口贸易管制法规。

日本的进口贸易是在“外汇与对外贸易管制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控制下进行的。主要法规有:进口贸易管制令、进口贸易管制条例、标准清算条例、海关法、海关税则法等。贸易主管机构是通商产业省,与进口有关的还有大藏省、海关、日本银行和有关的外汇银行。

日本的进口体制基本可分为4部分:(1)进口许可制。凡需进口下列商品的,原则上必须先得到通产省的许可:①贸易管制法细则中规定的限额进口商品;②商品的原产地和装运地在进口报告中有规定的;③商品的付款方式在外汇管理法,或有关特殊结算的内阁条例中有规定的;④进口公告中公布过的必需商品。第①和④类商品的进口许可可向认可的外汇银行申请,当有了通产省等部门的许可,或向海关递交了有关单据时,才可以进口。

(2)进口配额制。这种制度主要为限制进口数量,根据国内供求关系,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上实行限制。属进口配额的商品1989年共计77种,在总额中有54种是武器、麻醉剂、食品管制商品、专卖商品等,这是关贸总协定的非自由贸易商品。其余有23种,主要是农产品及煤、皮鞋类等。根据进口贸易管理法、进口配额商品被列入进口条例,进口数额在每年的上、下半年决定。(3)进口汇报制。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限制进口数量,根据国内供求关系,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上实行限制。(4)无需进口手续的自由进口商品。进口法规定,有些商品或临时进口的某些商品,不需要许可或汇报,由海关决定哪些商品属自由进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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