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进出口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3页(691字)

是香港进出口贸易的管制法规。

香港的进出口贸易管制,主要由贸易署和海关贸易管制部执行。香港除享有部分英联邦国家的特惠税待遇外,还是由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给予的普及特惠税计划待遇的受惠地区。

近年来,西方各国纷纷加强对香港的纺织品入口限额管制,使香港不得不在进出口贸易方面不断加强对外关系的谈判和协调工作,对本港加强管理,以维护香港产品出口利益,同时履行若干国际义务。应课税商品(烟草、饮料、碳氢油类、甲醇等)的进出口,由海关总监负责人管制。

在正常情况下,申请进口或出口证可在2至3周内批准。按照进出口(登记)规则,任何输入或输出商品的个人或商行(特别豁免的商品除外),该商品输入或输出后,均需向海关总监提交完整正确的进口或出口申报。

需要进口管制的商品,除应课税品外,枪炮、爆竹、腐蚀剂、松节油、樟脑粉、爆炸物,鸦片、毒药、防疫苗、杀虫剂、醋酸酐、放射性物质及器材等属于危险性商品,经营者须有执照。储存及移动均要事先申请许可;对大米、冻肉、冻家禽、木炭及煤等必需品设立签证制度。

在出口管制方面,重点是施行产地证制度。当局指定总商会、印度总会、工业总会、中华总商会、中华厂商联合会等5个本港非官方团体联合组成的签证联络委员会负责签发产地证。对申领产地证的本港产品,要求同时具备3个条件:(1)该产品的成本价格必须含有25%以上的本港原料、配件和劳工;(2)必须证明曾在本港加工,其所采用之原料外形、性质、结构或用途产生永久及重要改变;(3)须持有港英批准的会计师签发成本证明书,而该工厂必须在本港注册,具有过去两年内生产、原料存仓等方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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