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4页(989字)

又称强制性检验。

是国家商检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专业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项目执行强制检验。法定检验是体现国家主权的一项经济技术政策,也是国家在发展对外贸易中实施经济技术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中国商检机构三项基本任务中的首要任务,是对重要进出口商品质量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实施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和实施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商品未经报验和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报验和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防止次劣、有害的商品进口,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安全和人民健康、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国际市场的要求以及国际上的有关规定,增强和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地位,维护国家信誉和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1990年12月1日国家商检局公布的现行《种类表》进口商品部份共17类303种;出口商品部分共17类589种,合计34类892种);(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消毒;(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和使用鉴定;(5)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技术条件检验;(6)有关国际公约、双边协议规定或者进口国政府规定必须凭中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其他政府部门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和项目主要的有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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