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5页(923字)

简称《种类表》。

又称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强制检验商品。国家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商检法》授权国家商检局制定、调整和公布。《商检法》第4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凡被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出口商品未经商检机构和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种类表》的原则是,进口方面:(1)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2)重要的原材料;(3)经常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不稳定的商品;(4)与人畜安全、卫生健康有关的商品。出口方面:(1)与人畜安全、健康、卫生密切相关的商品;(2)大宗传统出口商品;(3)质量长期不稳定,国外反映强烈的商品;(4)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的新商品。

建国以来,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商检法规和对外贸易的需要,为适应当时的对外贸易和国内工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国家和政府部门共先后发布过10个《种类表》。其中,第一个《种类表》是在1951年10月1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的。

进口商品包括检疫共3大类30余种;出口商品包括检疫共35类289种。以后又先后于1955年、1958年1月和5月、1960年、1974年、1978年、1984年、1989年、1990年12月调整过9次。

现行《种类表》是1990年12月1日由国家商检局根据《商检法》发布的,共列入进口商品17类303种,出口商品17类589种,进出口商品合计34类892种。1990年12月1日发布的现行《种类表》的特点是,商品的品种和范围比调整前的《种类表》扩大了,增加了近40%;商品分类采用目前国际上正在推广使用的《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使商品分类更趋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为方便有关部门查询、统计,《种类表》还列入过去习惯使用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CCCN)、国际贸易标准分类(CITC)和经贸部进、出口商品目录编码(MFERTCODE)和H.S编码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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