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报验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7页(284字)

保证进口商品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完成检验出证的一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国家商检局1989年9月1日颁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要求凡《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以及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其他进口商品,收用货单位或代理人均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间内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商检机构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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