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装船前预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7页(796字)

又称发货前检验、装船前检验。

国际上通称为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是国际贸易中被普遍采用的保证进口商品质量的手段,也是我国商检机构对重要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把关的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2条规定:“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进行发运前的检验,是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等符合合同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1)机械设备类:质量检验(即监造)、外观检验、装箱检验、包装检验、装船鉴定/监视装载(即监装)、签发预检验情况报告等;(2)原料类:质量检验、数/重量检验、装船鉴定/监视装载、签发装船前预检验情况报告;(3)其他,包括进口商品的监造及旧设备的价值评估等。

对进口商品实施装船前预检验须做到:(1)将装船前预检验的条款在贸易合同中订明,明确约定该批货物实施装船前预检验,订明装船前预检验结果是交货结汇的依据;(2)装船前预检验应由收、用货单位、外贸经营单位会同商检机构共同研究制订检验方案,根据不同货物的不同要求,确定在国外实施装船前预检验的范围和内容、检验的项目和方法、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等。装船前预检验可由商检机构与外贸经营单位及收货、用货单位共同执行,亦可由商检机构单独执行;(3)在国外实施装船前预检验时,由于受时间和条件的限制,有些检验项目不可能在出口国进行,有些检验项目还必须进行到货安装后的检验或最终检验,因此,还必须在贸易合同中订明货到国内进行最终检验的条款。

最终检验验收条款应包括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权;(4)出国参与监造、监装或预检验的人员回国后,须参加到货后的检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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