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3页(1644字)

简称质量认证。

政府机关或经国家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通过试验、检验、考核等各种程序,向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质量许可证,或合格标志,认可并证明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条件的产品的一种制度。认证制度按照试验、检验和考核的内容可分为质量认证、安全认证、卫生认证;按照国家法律的约束情况分为强制性认证和非强制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按照责任的归属可分为自我认证、买卖双方认证和第三方认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是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的一种科学的质量保证措施。它对贯彻特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人身安全健康,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是国家商检机构确认并通过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证明某种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管理符合相应标准或规范的活动。是国家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也是国际贸易检验界为避免重复检验,冲破贸易、技术壁垒而采取方便贸易进行的通用措施。即由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关系的检验机构或其认可的检验机构,对供货的生产厂考核合格后,对输往对方国家的指定商品,依照规定的标准抽样检验,并用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等形式予以证明,对方检验机构凭以监督认可,不再逐批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9条规定:“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国家商检局1988年8月发布的《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目的、管理机构、认证种类和条件以及认证的程序和监督管理。国家商检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管理工作,商检机构负责所管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包括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商品,准许加贴商检标志。进出口商品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中国现行标准或认证和委托协议规定的标准;出口商品申请国外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的依据,是国外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制定的法规和专业标准。

申请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产品批量生产所需的完整、正确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2)有保证产品、元器件、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计量器具、检验仪器和试验设备;(3)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计量、检验人员;(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严格的检验管理制度和齐全的检验记录;(5)建立文明生产管理和考核制度;(6)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并获得注册批准编号。国外、国内厂商或其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需依照规定向商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进口商品认证向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商检机构申请;出口商品认证向生产地的商检机构申请。认证的程序是,商检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10日内向申请人寄发正式申请表,同时通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样品数量及运输包装要求、产品技术资料,预付的产品认证检测考核费用;商检机构收到申请表、样品、技术资料和预付款后,即向申请人发出收讫回执。

同时通知申请人实施检测的检测机构及预计完成的时间;经检测合格的样品,由检测机构出具认证产品合格报告,经商检机构审核后由检测机构将认证合格报告书寄给申请人,不合格者,签发不合格通知书。产品经改进后,可重新申请认证:凡样品检测合格者,商检机构将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对生产厂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和检测条件进行考核合格者,商检机构批准其产品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国外和国际专业认证的程序和管理,按国外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申请国外和国际专业认证标志时,必须先向生产地商检机构登记,经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初审合格后,方可对外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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