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6页(62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配套规章之一。

1992年5月30日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轻工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本办法共分总则、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考核、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程序、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及附则共5章计26条。

主要规定有:(1)国家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并于实施前3个月公布《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目录》,列入这个“目录”的出口玩具必须取得质量许可证,外贸经营单位方可收购。

商检局凭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2)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必须按办法规定提出申请,并按ISO-9000标准系列建立质量体系并经评审考核合格,产品必须按《出口玩具型式试验规则》试验合格。(3)商检局和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必须按年向商检局和主管厅、局报告质量情况、生产技术条件重大变化情况、国外退货、索赔和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生产地点或企业名称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连续生产达两年的出口玩具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质量许可证有效期满不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注销质量许可证;凡发现1年内两次国外索赔、退货属企业责任,半年内连续检验5批不合格、一次检验批合格率低于80%、质量体系不符合规定要求、转让质量许可证或其他掺假作伪的,商检局吊销其质量许可证或依法惩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