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0页(1159字)

日本国商品检验法律的重要法规之一。

昭和48年6月6日法律第31号,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消费生活用品对一般消费者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危害,对特定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作出法律规定,并就确保消费生活用制品的安全问题,促进私营企业采取主动措施,以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本法律分总则、特定制品(包括审查鉴定有关事项、制造业者的注册及特定制品的型式、制品安全协会的审查鉴定等有关事项、防止危害命令等4节)、制品安全协会、杂则和罚则共5章,所规定的品种对象主要是指:(1)家庭用压力锅及压力釜(限于按照容积为10升以下使用0.1kg/cm2以上的压力计进行设计者[注:除此以外的压力锅及压力釜,还受其他法律的限制,如电加热装置受电气用品管理法管制;用城市管道煤气加热的装置受煤气事业法管制;用液化石油气加热的装置受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及交易正常化的法规管制等])。(2)乘车用的钢盔(限于二轮机动车用者)。

(3)捧球用钢盔(限于硬棒球用者)。

(4)碳酸饮料瓶罐(限于400ml以上,且在温度20℃下,压力2.5kg/cm2以上,以装碳酸饮料用而设计者,用后回收的容器除外)。(5)婴儿用床(主要是家庭用,限于用于出生后24个月以内的婴儿睡眠或养育、摇动型的除外)。(6)旱冰鞋(前部及后部并列按装有2个车轮,装附冰鞋部分的长度限于18cm以上者)。(7)登山用绳索(限于保护身体安全之用)。本法规定的上述品种对象的检验规格或标准项目主要是指对这些制品的构造、强度、爆炸性、可燃性等安全问题,由主管省令就其所需项目作出安全标准的规定(如通商产业省有关特定制品安全标准的省令、规定碳酸饮料瓶罐的安全标准等的省令等)。日本国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规定以政令发布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实施令和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有关手续费令;以省令发布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实施规则、安全标准和有关外国制造业者申请注册登记、计算手续费金额也以省令发布。

日本生活用制品安全法规的认证制度概要:(1)认证制度程序:

(2)关于检验、注册及型式承认:①当外国检验机构向通产大臣提出申请时,大臣根据指导方针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如认为调查结果适当,可批准该机构为“特定外国检验机构”,受理其按其指定类别所提出的检验数据。②特定外国检验机构根据厂商提出检验的要求,检验该厂的特定制品是否符合通产大臣规定的标准。

(3)特定外国检验机构、根据厂商提出的注册要求、调查该厂的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是否符合通产大臣规定的标准。(4)特定外国检验机构,根据厂商提出型式承认的请求,检验该厂商的特定制品是否符合通产大臣规定的标准。(5)厂商可以把特定外国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资料附在中请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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