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7页(334字)

国家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

主要是:(1)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汇入或者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者存入银行,也可以汇出境外,携带出境需按我国《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办理。(2)对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的驻华机构或人员,其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3)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签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换成外汇,必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4)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其所得人民币款项国家不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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