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材采伐收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5页(339字)

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其中规定:(1)采伐木材,必须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影响森林更新条件下进行,数量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分集中。采伐必须同运输木材的基本建设统一安排。(2)采伐必须和更新并举,随采随更新,伐的少种的多,坚决反对只伐不更新做法。(3)国家收购木材和林产品、副产品必须给以合理的代价,签订合同,按合同进行收购。(4)国家采伐社、队各级集体所有的林木,必须付给合理的山价。(5)由国家直接采伐、收购的木材,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6)公社、生产大队按合同完成交售任务以外的木材等,由其支配,可以自用,可以卖给国家或者供销社,也可在农村集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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