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7页(1063字)

关于我国境内居民外汇参加调剂买卖的管理法规。

1991年11月10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暂行办法规定:境内居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境内居民外汇,系指从境外汇给居民的外汇,境内居民在境内银行的外币存款,以及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系指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等所需的旅什费外汇,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及其他所需用汇。

主要内容:(1)境内居民收到境外汇款时,可自由将汇款通过银行卖给调剂中心,或转成外币存款,或按法定汇价交售给银行,并领取侨汇物资供应券。(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指定银行,代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入境内居民外汇和卖出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3)境内居民的外币存款和外币现钞,可通过银行卖给外汇调剂中心;银行按当地调剂外汇买入价,买入境内居民美元或港币外汇,按调剂外汇卖出价,卖给境内居民所需美元和港币外汇。美元和港币以外的外汇调剂买卖时,银行先按法定汇价套成美元,再按调剂外汇买入价买入。

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银行只调剂给美元、港币外汇。

(4)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须提交: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须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定居者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5)出境定居者购买调剂外汇标准: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的人民币金额,可全额购买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200美元的,可购买200美元;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购买一次调剂外汇;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购买200美元。(6)购买国际飞机、轮船、火车票所需调剂外汇,银行按航空、船运、铁路部门提供的票价,准予出境人员购买自出境地抵达目的地票价的外汇。

(7)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和测试外语水平的报名费,按实际费用购买。(8)出境探亲、定居、赴台湾探亲、赴港澳地区会亲、自费留学、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的零用费,由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出售调剂外汇。(9)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汇项目和标准出售调剂外汇。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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