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2页(455字)
对民航局经办航空运输的客、货、行李业务,运杂费和出售商品的外汇收入,以及民航局向外国航空企业结算的业务和服务费支出和对旅客、托运人的行李、货物赔款等外汇支出的管理。
主要内容:(1)各项外汇收入列入航空运输外汇收入,集中由民航总局统一办理留成。这些外汇收入主要是售票处收入的客、货、行李运输费外汇收入,包括外汇券、外汇券支票、特种人民币支票;国际机场对旅客超重行李收取的外币收入;中国居民或外侨凭所在地批汇银行的“购票证明”用人民币购买机票,民航按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成的美元数(需经银行核对后报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民航向外国航空企业结算的外汇收入。(2)民航国际航班、国际机场附设的小卖部和餐厅以及劳务服务费用等收入,可在银行开立外汇券帐户,实行单独核算,外汇留成归各地机场。
(3)国内对公单位支付民航国际航线的客、货、行李运费,在银行开有“外汇券帐户”的,用外汇券支票支付;开有外汇帐户的,兑换成外汇券支付;其他单位一律凭外汇额度购买外汇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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