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3页(748字)

指对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提供劳务等在当地办理结汇的外汇净利润收入和业务相关的外汇支出的管理。

主要内容:(1)收支范围:①公司在国外和港澳地区承包、分包或联合承包工程,承包项下提供成套设备、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和备品备件以及技术服务、劳务合作业务的外汇收支;②公司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经济特区以及在对外开放的14个沿海港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南省,对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前款所述业务的外汇收支;③公司在国外开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汇收支;④公司承包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间贷款、其他外资项目的外汇收支以及公司业务范围内有关对外承包劳务服务项下的其他外汇收支。(2)凭国务院或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公司可在银行开立现汇营运帐户,但只限用于与该公司业务有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外汇管理分局核定创汇额,超过定额部分,向银行结汇,办理留成。(3)公司因业务需要必须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开立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帐户时,应事先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开户后,公司应按季将帐户收支情况及开户行对帐单影印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4)公司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外汇收入不上缴国家,留公司作为发展基金。5年后其外汇收入需单独立帐,每年终了后编报外汇收支结算报表,报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批准,按外汇净收入的50%核拨留成,并可以保留现汇使用。

(5)公司按协议分给国内其他分包单位的外汇,应从公司的外汇留成额度帐户内,用外汇额度调拨单通过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调拨,不得从其营运帐户直接提取现汇或以国外收入的外汇直接分给其他分包单位。(留成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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