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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证金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24页(433字)

美国根据《国际银行法》,要求在联邦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或办事处必须将一笔保证金(美元存款或有价证券)存入当地的某一家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的制度。保证金的数额必须相当于该外国银行分行或办事处全部负债(其中不包括应付款)的5%,或是相当于美国国民银行开业时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货币监理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外国银行分行或办事处存交的保证金数额。联邦储备会员银行是否有资格收取外国银行分行或办事处的存款保证金,必须事先经联邦储备委员会(如果该银行是州注册会员银行)或货币监理局(如果该银行是国民银行)的同意。存入保证金时,双方要签订存款合同,存款合同必须报经货币监理局审批后才有法律效力。为了准确计算存款保证金数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美国分行或办事处的资产负债增减变化,按户逐日进行记录,设置了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存款保证金账户,在此基础上计算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方每月平均余额,相应对存款保证金按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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