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和捐赠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3页(580字)

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捐赠钱款和物品的管理。

主要内容:(1)华侨捐资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区、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批准;超过50万元或情况特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外国人捐赠或资助价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由各部、委办、区、县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超过2万元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3)接受单位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捐赠的资金,应全部调回国内,可以全部保留原币,以单位的名义在各外汇银行开立专户,设立专帐,按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华侨,港澳台同胞为支援家乡建设个人捐赠的现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进入国家调剂中心进行调剂,所得人民币可以在国内购买物资和设备或支付劳务费用。

(4)可以参加外汇调剂的受赠单位,是非经营性社会团体和事业机构。参加调剂前,须凭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提出申请:①捐赠人提供的自愿捐赠的意愿表(内容包括捐赠金额及用途);②审批单位同意接受捐赠外汇的批件;③受赠单位申请参加调剂的报告。

凡由国际组织、海外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对中国各级政府、机关、学校等捐赠的外汇,一律不得参与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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