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4页(284字)

对华侨(侨居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和港澳同胞汇入或携入外汇(侨汇)的管理。

侨汇分“赡家侨汇”(用于侨眷的生活费用)和“建筑侨汇”(用于修建房屋、道路、桥梁)两种。国家对侨汇采取保护政策。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谁款谁收,保密保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1955年2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向侨眷强迫借贷,不得积压侨汇,不得擅自检查侨汇和以任何借口变相侵犯侨汇。侵犯侨汇必须分别情节论处;有意挪用、侵吞、冒领、盗取侨汇和敲诈侨眷的,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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