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际债券的审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0页(665字)

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前应办妥的审批手续。

《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有:(1)发行单位最近连续3年的业务、财务及外汇收支情况报告;(2)发行债券的市场、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各项费用等情况;(3)主干事和主受托银行的情况;(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对汇率、利率风险的管理措施;(5)发行单位偿还债券本息的安排。

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还应提供:(1)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和物资的证明文件;(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使用计划。发行债券所筹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须同时提供:(1)国内企业的业务、财务经营状况和外汇收支情况;(2)国内企业借款的用途和配套人民币及物资的情况;(3)国内企业的借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4)国内企业借入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安排;(5)国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发行单位与借款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

申请单位代理国内其他机构发行债券的,须分别由申请单位及当地外汇管理局补充提供:(1)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签订的发行国际债券协议书;(2)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的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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