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0页(231字)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共11条。暂行规定: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关于借款对象、外债登记范围、登记程序及不履行登记的处罚等,该规定也都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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