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国境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4页(450字)

海关对进出国境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

汽车进出国境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并且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如果在未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须经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汽车进出国境时间,除经海关会同有关机关批准的外,限于日出后和日没前。

进境汽车在到达海关规定的检查地点以前和出境汽车经海关查验放行到出境以前,非经海关许可,中途不准停留、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汽车驾驶人员在向海关申报时,要交验载货清单(或者运单)1份。海关检查汽车时,汽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开拆车上必要的部位或者搬移货物。

进出国境的汽车,经海关放行后,才可以继续内驶或者出境。经营客、货运输的外国籍汽车,经海关审查同意,才可由驶。汽车所带的备用物品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以在旅途中备用和使用的为限,并要向海关申报。汽车所载进出口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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