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的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4页(950字)

对来往香港、澳门的汽车及所载货物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

海关法规规定,车辆进出境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进出境车辆,要向海关申请登记,交验海关规定的证件。

申请登记的车辆,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则发给《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如属装载进出境货物和转关运输货物的货物车辆,还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

经海关签发的《签证簿》,每年由原签发海关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不再有效。进出境车辆必须固定专人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除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注册专营运输业务的车辆可以承运货物、旅客外,其他车辆只准运输本企业的货物及人员。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进出境时依法向海关负有法律责任,如实申报,并负责将货物按时、完整地运抵指运地或运输出境。进境的境外车辆,应报明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和目的地。

未向海关办理手续,不得经营境内运输。车辆进出境时,驾驶人员必须将《签证簿》所列项目如实填写清楚;装载进出口货物的车辆,还应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份。

进境车辆自进境起到办结该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海关手续以前,出境车辆自发车起到该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以前,非经海关许可,中途不准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装载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境车辆在进入海关规定的检查场所后,由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出口手续。

进出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境车辆载运的转关运输货物,经海关同意的,可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有关运输公司和有关驾驶人员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汽车装载清单》一式3份,凭以办理海关转关运输手续。

装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出境车辆驾驶人员,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保持海关封志的完整,负责转递海关关封。

转关运输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缺少情事,或运输工具出现故障,不能按时到达指运地或出境地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车辆驾驶人员应立即向就近海关报告。

进出境车辆所带的备用物料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携带的旅途必需的自用物品和外币,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准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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