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装箱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6页(495字)

对集装箱货物所实施的海关监管制度。

承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向海关申报,并在交验的运输单证上列明所载集装箱件数、箱号、尺码,货物的品名、数(重)量、收发货人、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并附交每个集装箱的装货清单。未办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和已办海关手续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应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保管集装箱的单位,应负责保护集装箱封志的完整,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封志、装入或者取出货物,不得将集装箱货物移离海关监管的仓库场所。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出境地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果要求在到达地或起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须报经进境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同意,并按转关运输办理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关集装箱施加海关封志。

海关查验集装箱货物时,收发货人、集装箱经理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且按照海关要求负责开箱、拆包、搬运等事项。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方准提取、装运或者继续发运。

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或者调阅有关交接、验收等单证和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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