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损害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55页(379字)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因违法行为损害公民权利和利益,国家对其行为负责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其要点是:(1)公务员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侵权行为,客观上有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结果。(2)必须是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即不是公务员私人行为,如公务员工余开车伤人,只产生民事侵权行为,不属行政损害赔偿。(3)必须是公务员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如法官错判造成公民损失,不是行政上的损害赔偿。

(4)须由国家负赔偿责任,或国家与公务员负连带责任。行政损害赔偿是在国家无过失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过去,按照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采用“国家豁免说”,即官吏的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本人负责,国家不负责任。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事务和社会生活干预的加强,行政侵权可能性日益增加,因此,行政损害赔偿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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