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损失补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55页(306字)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因法律上的正当原因,使没有责任的特定人在经济上蒙受特别损失或将遭到特别损失时,国家以金钱补偿其损失。

如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动迁私人房屋时,国家要给以适当补偿。其要点是:(1)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使公民受到损失,非因公务员的不法行为。(2)是对无责任的特定人的特别经济损失所做的给付,如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故无补偿之必要。又如特定人违反法律规定,遭受经济损失(如违章建筑的拆除),也不必补偿。

(3)以先有损失,后予补偿为原则,也可以先予补偿为条件,后加以损害。这与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有很大区别,其原则是公共负担之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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