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4页(274字)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证件。居留权是指有权自由出入香港,不受阻碍或妨碍在香港居住,以及享有免受递解离境和遣送离境的权利。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根据1986年4月中英两国交换的香港旅行证件备忘录,中国政府允许香港政府从1987年7月1日起签发附有居留权加注的新式居民身份证,1997年7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直到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取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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