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8页(705字)

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进出境活动所实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该办法于1986年9月3日由海关总署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共8条,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办法规定适用于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2)入境申报及海关验放。

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要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3份,另附清单及交验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经海关核准的,要由申报人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许可证和免纳税款放行。报关单1份由海产会注后退申报人留存并凭以办理复出口和核销手续。(3)期限。

办法规定暂时进口货物要自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期满不复运出境的,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因故需要延期,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延期。延长期满后,除海关总署特准的以外,不再予以延长。

(4)复出口和核销。复运出境时,申报人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3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清单向原进口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不在原地复运出境,则出境地海关在报关单价批注后退交申报人凭以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5)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未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以及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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