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6页(1443字)

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

主要有:(1)注册登记。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向海关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报经海关总署核准颁发《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

(2)出入仓库手续。出口货物存入仓库,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①盖上“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5份(属进料加工或对外加工装配出口成品的一式6份)及《进仓货物清单》2份;按规定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还应加填1份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②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③如出口货物属于实行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④由出口货物收货人委托境内发货人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委托证明;⑤境外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或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核销结汇证明;⑥其他有关单证。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在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和《进仓货物清单》上签收,报关单1份交回海关,1份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1份留存仓库,《进仓货物清单》1份上注明货位交回海关,1份留存仓库。供出口退税使用的报关单应在货物实际存入仓库,经仓库经理人签印后,由海关加盖“验讫章”退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此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存入仓库的出口货物,属于按国家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按章纳税。仓库所存货物装运出口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该批货物入库时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填写《出仓货物清单》2份,办理装运出口手续。

仓库代理人应凭海关签印的《出仓货物清单》交付有关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将货物装运出口。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仓库或从仓库装运出口的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分别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已按规定办理手续存入仓库的货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出境外,不得转为境内销售。(3)储存保管。

仓库所存的货物,要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5天内将上月有关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分别列表并随附《进(出)仓库货物清单》报送海关核查。仓库中不可以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应当经海关许可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为刷贴标志,改换包装而进口的材料,进口人应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3份,由货主交仓库主管海关1份,仓库经理人1份,货主留存1份。

主管海关应定期检查材料使用、出口情况。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会同仓库经理人共同加锁,也可派员驻库监管。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6个月。

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货物储存期满仍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海关依法处理。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灭失或短少,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灭失或短少部分应视同国货复进口,仓库经理人应承担交纳其灭失或短少部分进口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公用物品的进口。

仓库进口供库内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不论是价购的,还是外商无偿提供的,均应交纳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出口监管仓库进口所需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5)收取监管手续费。对存入仓库的出口货物,海关按货物离岸价格的0.5‰计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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