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7页(562字)

有关进出经济特区货物、物品的海关管理制度,用以调整海关与进出经济特区活动当事人之间、特区与非特区海关机构之间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该法于1986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4月1日起实施。兴办经济特区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大措施之一。目前我国兴办的经济特区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经济特区。《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办好经济特区的指示精神制订,从法规上保证经济特区优惠待遇的具体落实,支持、促进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和生产建设的发展。

这个规定适用于除海南岛以外的4个经济特区。《管理规定》实施时及以后,九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厦门海关先后又制订了《实施细则》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管理规定》共5章2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进出特区的货物的管理;第三章,对进出特区的运输工具的管理;第四章,对进出特区的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第五章;附则。其主要内容是:进出特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及经营客货运输企业的汽车、船舶和其他企业所有或者个人自有进出特区的运输汽车、船舶的登记、备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的报关、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征免税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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