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仓储企业转口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2页(419字)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转口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转口货物运入仓库或复出口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加盖“转口货物”戳记,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合同和有关单证验放。转口货物入库时,仓库经理人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收,1份留存,3份交海关。复运出口时,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印后3份留存,1份退仓库留存凭以核销。转口货物应存入区内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仓库场所,检查货物的贮存情况和有关帐册。

仓库、场所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方便。转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可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仓储企业应建立进口、库存、转口、销售等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转口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期限为1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复运出口的,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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