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9页(456字)

有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条约。

以往众多的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实施后难以统一执行,原因之一是没有国际公约的约束。为了保证《协调制度》统一执行,在制订《协调制度》的同时,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还准备了《协调制度公约》。经过长时间的争议,1983年6月,《协调制度公约》终于在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

该公约已于1988年1月实施。

《协调制度公约》除前言外共有20条规定,主要是对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和职权,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作用,公约的缔结、生效、退出、修改,争议的裁定等事宜作了规定。公约对关税税率规定,缔约国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义务,即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意愿自行制订关税税率,公约不加任何限制。《协调制度公约》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公约,只有理事会的成员国、关税或经济联盟和理事会邀请参加公约的国家有权参加公约。参加时须由本国政府向理事会秘书长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参加公约后,缔约国必须在1年以后2年以内的1月1日实施《协调制度》,并受公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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