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6页(732字)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及其相关附件进行核准、查证,履行法人登记手续,确认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资格,并对企业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的一种法人登记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6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宏观行政调节控制的重要措施。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所依据的国家法规主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施行细则》、《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交纳登记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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