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8页(443字)

所罗门群岛1972年《渔业法》第2条规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法中:“类”指任何鱼类或非鱼类的水生动物,包括贝类、甲壳类、海绵动物、海参类、鳄鱼和龟类,及它们的幼体和卵;“渔业官员”指第3条所规定的渔业官员或助理渔业官员,包括“首席渔业官员”;“捕鱼”指采用任何方法捕捞、捕捉或杀死鱼;“渔船”指任何用于商业性捕鱼的船只,但不包括独木舟;“鱼类加工厂”指任何用于鱼类加工的土地、码头、房屋、船只或其他地方,但不包括专为向公众零售或家庭消费而进行鱼类加工的地方,或为了保存捕获鱼类,在船上仅对鱼类进行去内脏、腌制、冰鲜、冷藏或冷冻加工的渔船;“鱼品”指任何鱼类加工的产品;“外国渔船”指除本国渔船之外的任何渔船;“本地渔船”指下列任何渔船:一名或多名定居并居住于所罗门群岛的人员所拥有的渔船;按所罗门群岛的法律组成,并在所罗门群岛设有主要业务场所的任何公司或渔民合作社所拥有的渔船,但不包括在所罗门群岛之外在任何国家登记的任何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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