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图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8页(534字)

瓦努阿图1982年《渔业法令》第1条规定,在本法令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类”指无论是否鱼类的任何水生动物并且包括任何软体动物、甲壳类、珊瑚、海绵、海参类和两栖动物,也包括他们的幼体和卵,还包括椰子蟹“集鱼装置”指人造的或半人造的、无论有无用锚固定的、用于集鱼目的的漂浮装置,包括其上已安放了便于确定其位置的装置的自然漂浮物;“鱼出口加工厂”指任何为在瓦努阿图境外销售的鱼类进行加工或冷藏的建筑;“渔业”指为保护和管理的目的可作为一个整体对待的一种或多种鱼类种群,或以这些种群为基础的捕捞作业。这些种群可根据地理的、科学的、技术的、娱乐的、经济的特征给予鉴定;“捕鱼”指采用任何方法或设置任何集鱼装置,进行捕捞,或捕获或捕捉或杀死鱼类;“鱼栅”指任何用来诱捕鱼的栅、桩建网或其他固定设施;“捕鱼许可证”指根据第4条或第9条颁发给外国渔船或本地渔船的任何许可证;“外国渔船”指除本地渔船外的任何渔船。“本国渔船”指任何下列渔船:(1)完全由瓦努阿图政府拥有或由按照瓦努阿图法律成立的国营公司拥有的渔船;(2)完全由一名或多名瓦努阿图公民拥有的渔船;(3)完全由根据瓦努阿图法律成立的公司、协会或其他联合会拥有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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