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损失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5页(339字)

韩国1995年《河川法》第30条规定:(1)当有因流水占用的许可而受到损失的既得河川使用者等时,取得该流水占用许可者应补偿其损失。(2)关于对第1项规定之损失的补偿,取得流水占用许可者和受损失的既得河川使用者等应进行协议。(3)当第2项规定之协议不成立或无法进行协议时,当事者可根据总统令之规定向管辖土地收用委员会申请裁决。第30条之2规定:(1)取得第23条、第25条第1项第4款、第5款和第45条第1项第1款之许可者,应根据管理厅之规定在着手工事之前取得实施计划的认可,在工事完了时应立即取得管理厅的竣工认可。(2)管理厅接到第1项之竣工认可申请进行竣工检查后,认为其工事已按照许可内容施行时,应向其申请人交付竣工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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