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8页(506字)

美国1978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2条规定,在本法中,除非有特定的规定,否则:(1)所谓“溯河性回游类”系指在美国河流或河口的淡水中产卵并又回游回海水中去的鱼种。(2)所谓“鱼类”系指除海洋哺乳动物,鸟类及远距离回游鱼类之外的脊椎动物、软体动物及甲壳动物,包括所有其他种类的海洋动、植物。(3)所谓“渔业”,系指:可作为一种保护和管理单位的一种或数种鱼类,这是基于它们的地理分布,科学——技术特性或者经济特征加以区分的;这些鱼类的捕获。(4)所谓“渔业保护区”系指据本法第11节规定建立的渔业保护区。(5)所谓“渔业资源”系指所有鱼类,某一种鱼、每一类鱼及它们的栖息地。(6)所谓“捕鱼”系指:围捕、捕捉、取走鱼类;意欲围捕、捕捉、取走鱼类;其他能被合理地认为将围捕,捕捉,取走鱼类的活动;在海上为支持、准备进行上述活动而从事的活动。(7)所谓“捕鱼船”系指用于或拟用于或正常使用即为用于:捕鱼;或从事各种支持或协助捕鱼活动的作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准备,供应,贮藏,再冰冻,运输或加工作业的各种船舶。(8)所谓“外国捕鱼”系指用不属美国的船舶进行的捕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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