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9页(276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因期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撤销机构,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所办理的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须在终止业务活动前30天,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交回《登记证》和《代表证》。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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